民國三十四年,台灣光復,地方行政必須重新建立,旋於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一日,成立汐止鎮民代表會,正式推行民主憲政,迄今民國九十五年八月,共舉行鎮民代表選舉十六屆、市民代表選舉三屆,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汐止鎮升格為縣轄市,而第一屆汐止市民代表會,係汐止鎮第十六屆鎮民代表之延續,謹就六十一年的發展過程,簡述如下:
一、汐止鎮時期:(民國三十五年七月至八十八年六月廿七日止) 汐止鎮民代表會,因當時其代表名額,以鎮內人口數為依據,規定每村至少有一名代表名額為原則,公民直接投票選出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一屆鎮民代表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完成投票選出代表廿四人,同年七月一日就職,並推舉鄭春潭為主席。
民國三十七年四月,選出第二屆鎮民代表廿五人,並即宣誓就職, 高石獅任主席。
民國三十九年開始,台灣實施地方自治,同年七月公布有關鄉鎮市代表組織法規,爰第三屆鎮民代表之選舉,為配合新頒法規,故延至是年九月二十三日始舉行投票,選出三十七人,十月十一日就職,推選高石獅為主席。
民國四十一年九月,第三屆鎮民代表任期屆滿必須改選,但斯時適逢第二屆縣市議員選舉,為免於雙重選舉困擾,乃將第三屆鎮代表任期,酌予延後至翌年三月辦理改選,第四屆鎮民代表為二十二人,推舉高石獅為主席。
第五屆鎮民代表,原應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第四屆鎮民代表任期屆滿改選,但因當時地方自治法規尚在修訂,未能及時公佈,乃酌延於四月十七日與第五屆村長選舉合併辦理,任期由二年改為三年,並增列婦女保障名額十分之一,第五屆鎮民代表,選出代表廿四人,於六月一日就職,公推張聰明為主席。
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四日,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再度修訂,故第六屆鎮民代表會選舉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舉行,選出代表二十六人,推高石獅為主席。於四十九年二月,按修訂之鎮民代表組織規程,選出陳銀漢為副主席。
自第七屆鎮民代表選舉開始,其選舉方式,有了極大改革,廢除以村里為單位選舉方法,修改為以鎮內劃分選舉區方式,以鎮民年滿二千人,得選出代表一人,而婦女保障名額,則以各選區合計產生代表之總數,每滿十人至少應有一人,選出代表未滿十五人時,得增為十五人,故是屆代表選舉,民國五十年四月三十日投票,選出代表十六人,六月一日宣誓就職,由高石獅當選為主席、陳坤土為副主席。
第八屆鎮民代表,依「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」「台灣省各鄉鎮市公職人員選罷規程」及「台灣省各鄉縣鎮市民代表會組織程」之規定,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依選區投票,選出代表十七人,同年六月一日就職,選舉黃境順為主席,陳坤土為副主席。
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二日,第九屆鎮民代表選舉,仍按選區舉行投票,選出代表十八人,選出陳坤土為主席,黃境順為副主席。
民國六十二年七月,台灣省各縣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,修訂規定鎮民滿三千人代表一人,超過三萬人時,其超過部份,每滿八千人,得增選代表一人,其餘數滿七千人者,得再增選代表一人,另規定代表總名額,不得少於十一人,多於十九人,第十屆汐止鎮民代選舉,乃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舉行,選出代表十三人,十一月一日就職,陳坤土連任主席,副主席為黃境順當選,本屆代表任期延長為四年九個月,至六十七年七月底止
第十一屆鎮民代表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日投票,分選區舉行,選出代表十三人,主席、副主席仍由陳坤土及黃境順連任。
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二日選舉第十二屆鎮民代表投票,選出代表十三人,推選黃境順為主席,林新萬為副主席。
第十三屆鎮民代表選舉,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舉行投票,選出代表十五人,推選林振聲為主席,高繁松為副主席。
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舉行第十四屆鎮民代表選舉投票,仍分區選出代表十六人,同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,林振聲連任主席,黃錦文副主席。
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舉行投票選出第十五屆代表十九位,同年八月一日就職,林振聲主席連任、高繁松副主席。
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舉行第十六屆鎮民代表選舉,選出十九位代表同年八月一日就職,林振聲連任主席,楊孫祺當選副主席,迄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,本鎮改制升格為汐止市,原鎮民代表,亦依規定改為汐止市第一屆市民代表會。
二、汐止市時期:(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起)
第一屆汐止市民代表會,係汐止鎮第十六屆鎮民代表會之延續,並改制升格為汐止市後,依然在既有架構基礎,延續發揮議會功能,為全體市民服務。
第一屆汐止市民代表會,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改制成立,主席仍為林振聲,副主席仍為楊孫祺。
第二屆汐止市民代表會,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投票,選出代表十九人,同年八月一日就職,推選林昭祥為主席,廖正良為副主席。
第三屆汐止市民代表會,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舉行投票,選出代表十九人,同年八月一日就職,推選林昭祥為主席,王培芬為副主席。 |